首页


太行公证处|国信公证处|燕赵公证处|平安公证处
   通知公告
 
[更多]              
 
 
 
 
    您的位置: 首页>> 公证工作>> 公证事项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有关单位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之间就公派出国留学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1、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派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包括证明留学人员与担保方的关系);
  (3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
  (4)公派留学人员及经济担保人的身份证件;
  (5)协议书草本;
  (6)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2、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申办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向选派单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
  (2)派遣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代理人应有代理权及明确的代理权限。
  (3)担保人年龄应在55岁以下,与被担保人有亲属关系或三年以上共事或交往的同事或朋友关系,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有充分承担担保的经济基础。
  (4)协议内容和形式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政策规定;
  (5 协议条款须完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派遣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②留学的时间、所去国家、地点、学习内容、目标;
  ③各项费用的负担;
  ④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⑤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和责任;
  ⑥协议修改、变更的规定;
  ⑦违约责任;
  ⑧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打印】【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 出国公证须知
· 办理公证收费标准
·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 房产买卖公证
· 经济合同公证


版权所有 石家庄市司法局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邮编:050011  冀ICP备06000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