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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司法局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9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法律服务监管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适用的检查对象的主要范围是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四个行业。
第四条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因执法检查人员人数偏少,无法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可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辖区内所有法律服务机构都要列为抽查对象,按照业务类别编入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其中:
(1)律师事务所。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5%左右(含县(市、区))。
(2)公证处。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5%左右,(含县(市、区))。
(3)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5%左右,(含县(市、区))。
(4)基层法律服务所。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5%左右,(含县(市、区))。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列入随机抽查(对投诉举报多、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列入信用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相关法律服务机构除外)。
第八条 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九条 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地考察、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服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017年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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