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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主要职能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1日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核申报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全市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职责。
     (四)增加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和管理全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或参与拟订有关司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四)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管理法学教育工作。
     (九)主管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仲裁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经济财务等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指导石家庄市法学会工作。
     (十四)指导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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